菏水[2011]30号
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各县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2003年9月,菏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菏政发〔2003〕44号),取消了包括水利凿井队乙级技术资质证书审核、水利凿井队甲级技术资质证书转报等111项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同时要求 “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管理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扎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引导全市凿井行业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结合菏泽实际,特授权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市凿井行业,开展凿井施工队伍技术等级认定及年度审验管理、凿井施工备案、诚信单位评选等行业管理工作。
二、严格管理具体凿井行为,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凿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合法认定的凿井技术等级的方可开展施工,并在施工后向协会报送成井地质资料等技术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施工技术等级的单位开展凿井施工。
三、市外凿井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凿井行业市场,需在取得协会技术等级审验合格文件并实行备案后方可开展凿井施工业务。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