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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Well Drilling Association of Heze( 缩写: WDAH)

  第二条 本会是由凿井企业及与凿井企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及个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会为凿井专业协会,目的是强化凿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市凿井市场秩序,规范全市凿井企业依法进行凿井活动,加强凿井队伍技术水平行业管理,积极开展凿井行业先进技术的研究和交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团结全市广大凿井企业、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共同促进我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动全市凿井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菏泽市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山东省菏泽市解放南街 3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一 )开展凿井市场调查,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工程质量标准的制定;

( 二 )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向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 三 )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凿井企事业单位凿井能力技术资质等级的评估、认证和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认定;

( 四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进行价格协调,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

( 五 )组织行业培训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培训,开展凿井技术研究、信息交流、咨询和服务以及凿井工艺新技术推介等活动;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性社会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参与不正当竞争、凿井施工不备案、凿井施工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建设方合法权益等行为,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或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破坏的会员单位,协会将会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 七 )组织开展国内外凿井技术与水资源保护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 八 )加强凿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凿井行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凿井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自愿接受主管单位的技术指导;

(五 )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服从水行政机关的指令、指派,愿意完成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六 )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参与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等级认定考核;

(七 )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术培训;

(八 )维护凿井市场秩序,抵制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本会所颁发的其他资质证书等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行业规范;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起草修订行业规范;

(十 )审查、决定违规违纪会员的处罚;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 2届 )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主持本会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 ,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于每年 5月 31日前主动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

  (五 )授权秘书长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协助会长办理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

 

  (六 )处理会长授权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 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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