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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凿井协会[2017]1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8 19:04|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通知 


    菏井协[2017] 1号


  


各会员单位: 


  《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管理制度》(修订)已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  


   2017年6月18日 


   


   


 


  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一、协会自律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都要符合国家关于凿井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强化服务。本会积极为广大会员单位收集、传递行业发展信息、为凿井行业发展、人员培训、行业前景作出预测,为广大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等。努力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增收节支。 


  (三)坚持原则。本会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工作原则。 


  (四)行业维权。本会坚持为会员协调解决凿井施工活动中的矛盾和问题。团结、带领会员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自觉抵御经营风险,规范服务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 


  (五)文明办会。全体会员要做凿井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带头人,坚持民主办会,开展各项技术交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活动,以实际行动促进凿井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使协会真正成为行业的坚强后盾。 


  (六)遵章守纪。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制定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行规行约,不得违反。 


   


  二、会员管理制度 


  (一)会员的入会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凿井行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凿井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自愿接受主管单位的技术指导; 


  (5)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服从水行政机关的指令、指派,愿意完成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与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等级认定考核; 


  (7)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术培训; 


  (8)维护凿井市场秩序,抵制恶意竞争。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资质等级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一)本会实行会员资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会员的钻井设备、技术力量、水资源勘察能力、近2年内实际业绩情况等综合实力,设置二个会员等级,即:甲级和乙级。会员在申请取得《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会员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限定的范围内承揽凿井施工业务。 


  (二)会员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审验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查、评估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验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公章,对于审验不合格的,本会将做出降级或取消会员资质等级资格的处理。 


  (三)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将吊销其会员资质等级证书: 


  (1)采用明显低于成本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工程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法施工,造成恶劣影响的; 


  (2)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两个月仍未办理审验、换证手续的; 


  (3)因会员单位自身管理不善,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 


  (4)不守信用,给建设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5)出租、借用或转借《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会员资质等级证书》的;


  (6)伪造、涂改《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会员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业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负责全市凿井施工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凿井行业市场秩序。 


   (二)为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本市凿井行业市场秩序,对擅自违法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凿井取水的,本会将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五、奖惩制度 


本会实行奖惩制度。对于本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制度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单位,给予处罚。奖励类型分为:(一)嘉奖:代表大会表彰或媒体宣传表扬;(二)授予荣誉称号:出具公信证明,授予“诚信凿井企业”称号;(三)优先推荐:出具公信证明,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并协助开拓凿井市场,优先向取水单位推荐;(四)晋级:具有以上表现,理事会认为符合晋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晋升提级奖励。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会员,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奖励,其奖励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一)认真履行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服从本会安排,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与公益性建设项目活动,积极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维护凿井市场秩序,积极抵制恶意竞争,举报重大、特大违法取水事件等; 


  (五)积极开展凿井先进技术研究,有重大科研成果及经验推广; 


  (六)其他有社会影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重特大和突出贡献等; 


处罚类型分为:(一)警告:初次违反协会章程或各项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


  (二)记过:一年内警告记录超过两次,在本会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记过处分记录将予以媒体公示并向招标单位通报记过处分记录; 


  (三)降级:多次被警告和通报处分的,并给本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利于本会内部团结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出行业协会; 


  (四)除名:违犯法律法规经营、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新闻媒体曝光、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会员,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不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发现水事违法行为不举报、不制止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拒不执行本会决议、不参加本会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 


  (四)不按时年检、按时交纳会费或出租、借用、转借、伪造、涂改《会员资质等级证书》的; 


  (五)不守信用、给建设方造成严重损失或新闻媒体曝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或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破坏的。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本会召开成立大会、换届选举、举办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提前30日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实施。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二)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自收到主管单位的备案报告、允许开展重大活动的批复后,方开展活动。 


  (四)会员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发现与本会权益有关的事务,应第一时间向本会报告。对发现并隐瞒不报的会员,本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年底奖惩机制。 


  七、会议制度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内容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领导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决定本会在行业发展中的行业规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内容是: 


  (1)研究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审议理事的增补、变更;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讨论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协会实体、分支、代表、办事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 


  (8)领导本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研究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和自律公约; 


  (10)审查、决定违规违纪会员的处罚; 


  (11)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八、财务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和经济财务监督。 


  (二)本会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单独建立财务档案,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三)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实行第三方财务监督制度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 


  (四)坚持专职会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定期在理事会上公布财务状况。 


  (五)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六)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愿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九)本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法规,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工程备案案卷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否则不准入档。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复、复制。 


  (三)按规定对案卷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目;认真填写案卷目录,立卷成册,并确定保管期限。 


  (四)案卷归档前,档案人员要认真对案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库入柜。 


  (五)人员调整时须把档案工作交清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十、印章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刻制印章,凭《菏泽市凿井行业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协会介绍信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统一刻制。 


  (三)印章由专人管理,不得借他人使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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