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水土保持方案是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的第一道防线,是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技术性文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支撑。近几年,各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要求,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断强化方案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水土保持方案质量问题仍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人为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和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提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管理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22〕2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办水保〔2023〕177号)等规定,结合近两年水利厅组织开展的对市县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工作情况,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19至8月14日,通过山东省水利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意见征集期结束,未收到公众提出的修改建议。同时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 12 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六部分,共二十一条内容。第一条为起草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七条为组织形式及抽查总体要求,第八条、第九条为抽查方式,第十条、第十一条为抽查重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为抽查程序,第十四条至十六条为抽查结果的评级依据,第十七条至二十条为责任追究形式。
《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组织形式。《办法》规定,抽查采取分级负责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审批部门对县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质量抽查。
二是抽查方式。《办法》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采取定期集中抽查与不定期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省级抽查市级数量以及市级抽查县(市、区)级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批复方案数量的10%,并明确了应纳入不定期重点抽查范围的项目。
三是明确了抽查重点。以“七个是否存在”为重点进行方案质量抽查。
四是明确了方案抽查结论的评定依据。《办法》提出,抽查组织单位根据抽查情况,对方案质量进行评价定级,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并相应明确了各评价定级的依据。
五是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质量抽查中发现的方案质量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